礦山閉坑是指按設計開採採空後或因意外原因而終止開採的礦山。
閉坑的基本條件
(1)已通過系統的普查找礦工作,證實礦區深邊部和鄰近外圍已無開發遠景,已發現的礦牀、礦體已進行了系統的地質勘探和生產勘探工作,且勘探方法正確,工作質量符合要求。
(2)採場、階段或平台採礦工作已結束,並通過了鑑定驗收,礦區範圍內所探明的可採儲量和一切可利用的伴生、共生礦產均已採完。
(3)因技術、安全原因不能回採的儲量、業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核銷。
(4)暫不能利用儲量,須經技術經濟論證,仍不能開發利用,廢石、尾砂經過試驗暫無綜合利用價值。
(5)礦山水久保留的地質、測量和採礦生產資料己系統收集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