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公民社會”與“市民社會”有着本質的區別。
市民社會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發展的必然階段。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市民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他們都是具有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基本權利的自由民,可以自由地從事各種交易活動。
第二,在市民社會可以保留國王,甚至還可以賦予國王特別的權力。
第三,市民社會強調權利,每一個市民都是權利的主體,而憲法是市民權利的清單。
第四,市民是國家機器的締造者,市民也是國家機器的操作手,當國家機器中的某些機關損害市民合法利益的時候,他們隨時可以用手中的選票改造國家機器。
第五,市民在相互交往過程中,逐漸形成交往慣例,而國家的立法機關只不過是將公民之間交往的慣例通過立法程序加以確認罷了。
第六,市民社會國家權力總是處於不斷膨脹的狀態。
可以説,市民社會的出現徹底消除了封建社會的藩籬,但是卻又建立了階級不平等的法律秩序。
公民社會是一種權利義務對等的責任社會
第一,公民社會是一種權利義務對等的責任社會。
第二,公民不僅自覺地維護國家的法律,並且根據社會關係變化情況,不斷地改造法律制度。
第三,公民重視法律,但更重視法律之外的軟性規則,他們把個人道德的重建看作是法律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通過建立自治規約,實現社區自治,減少法律實施的成本,節約社會運行的資源。
第四,公民把自己看作是國家的主人翁,隨時隨地遵守國家的法律,並且主動幫助他人實現對法律的信仰。
第五,國家政治選舉的常態化,確保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維護公民權利方面不會出現絲毫的懈怠,人們可以隨時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選擇為自己服務的公務員。
公民社會是和諧社會的法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