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在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或勞動合同工,叫勞合工。一般是指民營企業,私人辦工廠,物業招管理員,招保安,保潔員,維修電工,等等,都要簽訂協議,説明工資多少,需要交個人社保,人身保險,把管理條例寫好,顧用員工同意了,簽訂合同生效,才能錄用正是上班,叫勞合工,也叫合同工。
勞務合同工是指沒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工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