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户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税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税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税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税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户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税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税款。
在作税申報系統裏填報個人申報的個税信息,然後超額的話申報系統上也會有顯示,然後根據那個申報的限額去補交剩餘的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