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費券批發零售劵使用方法如下:
一、超市(便利店)消費券面值
18元、38元、58元。
二、使用條件
實際消費金額須滿足消費券面值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湖北消費券(普通券),每張消費券在支付後自動核銷。
三、使用時間
限7日內使用,過期作廢。
“日”為“自然日”,使用截止時間為從消費券投放當日(含當日)開始計算的第7日24:00前。如9月17日20:00投放的首輪第一批湖北消費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時間為9月23日24:00前9月20日20:00投放的首輪第二批湖北消費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時間為9月26日24:00前,其他時段投放的湖北消費券(普通券)依此類推。
四、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