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可不是自願參加的,是強制單位為職工辦理的一種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2)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行為具有法定強制力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承擔自身應盡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