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等級與發放殘疾證無關。
殘疾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由殘疾人自願申領,殘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殘聯提出申請,殘聯委託專門醫療機構按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7-2010評定。符合標準的發給殘疾證。
殘疾證發放與傷殘鑑定適用不同的標準,不同的鑑定機構,二者沒有關聯。當事人申請辦理殘疾證,必須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辦按殘疾人鑑定標準重新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