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應該是“不白之冤”。
【不白之冤】
[釋義]白:清楚,明白冤:冤屈。無法申訴或得不到辯白而被迫含忍的冤屈。
[出處]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咺之逃,非貪生怕死,實欲為太叔伸不白之冤耳。”
[近義]沉冤莫白。
[反義]真相大白。
[例句]他無故遭受不白之冤,情緒激憤異常。
[用法]作主語、賓語用於貶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