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辦案民警持《警官證》進看守所
A門
到看守所(不是武警值班室)接待室持《提訊證》辦理提票
持《提訊證》和提票進
B門交值班室,到指定訊問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