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人,即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我國債法理論上的客體,在德國民法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稱為目的。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