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地質勘查、採(選)礦等工程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從事相關工作(礦產勘查、儲量評審、礦山或水源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設計)滿10年,同時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1、主持過中型以上礦牀或水源地勘查報告的編制工作
2、主持審查中型以上礦牀或水源地勘查報告不少於5份
3、主持過中型以上礦牀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設計工作。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週歲(院士及著名專家可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