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效應作為合同的典型效應,依法僅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排他性效應從名稱可見,“排他”本身就是對競爭對手(包括直接競爭對手或間接競爭對手)的限制。排他性條款作為常用的合同條款,限制內部競爭只是手段,促進商業運營效率才是其目的。
通過排他性條款增強市場競爭的積極效果,法律授予其合法地位若因其產生不正當競爭或反競爭(壟斷)的消極效果,進而直接或間接侵犯交易對手或消費者合法權益,則可能受到行政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