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1、1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1、2裸眼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1、3色盲、色弱者,經用人單位同意錄用,視為合格。
第二條
2、1經複查後血壓:收縮壓90-140MMHG/舒張壓60-90MMHG,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