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週歲
(一)年滿十八週歲或十六至十八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週歲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學生申請註冊的,按所在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