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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0下鄉補貼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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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0下鄉補貼車型

(一)補貼原則

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遵循“公開透明、直補農民、自願申報、上限封頂”的原則。

公開透明,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申請與發放透明。生產企業、產品目錄和授權經銷商的名單在全國公開享受補貼資金的農民名單和補貼金額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直補農民,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直接補貼到農民,確保農民得到實惠。

自願申報,指補貼資金由農民主動自願提出申請,符合條件要求的,給予補貼。

上限封頂,指各種補貼車型的補貼金額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執行,不突破上限。

(二)補貼對象和行為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農民購買或換購符合條件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後可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包括農民新購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摩托車的補貼資金和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並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的補貼資金。(三)補貼產品類型

1.微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不超過1,800kg的機動車。

2.輕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機動車。

3.微型客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機動車。

4.摩托車:是指兩輪或三輪摩托車。

5.三輪汽車:是指原三輪農用車。

6.低速貨車:是指原四輪農用車。(四)下鄉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1.列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定並公佈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目錄的產品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經國家確認並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2.只有授權經銷商銷售的汽車摩托車才能享受補貼資金。

3.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摩托車產品必須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註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

(1)汽車生產企業應按規定製作“汽車下鄉”標識,並隨車提供給經銷商。汽車經銷商在將汽車銷售給農民時,須在汽車尾部外表面顯著位置上標註“汽車下鄉”標識。

(2)摩托車生產企業應按規定製作“摩托車下鄉”噴塗模板或強力膠標識,並隨車提供給經銷商。摩托車經銷商在將摩托車銷售給農民時,須在摩托車側面顯著位置用油漆噴塗模板或採用強力膠粘貼“摩托車下鄉”標識。

對於2009年2月1日以後銷售給農民的沒有標註下鄉標識的摩托車和2009年3月1日以後銷售給農民的沒有標註下鄉標識的汽車,經銷商應主動於2009年7月30日前為車主補加汽車摩托車標識,以便農民申請補貼資金。

4.經銷商在向農民銷售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時,除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外,還應嚴格履行生產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協議書中的承諾,禁止隨意漲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降低質量保證和服務標準。

5.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經銷商應建立《產品目錄》內車輛的銷售數據庫,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數據報送當地縣級經貿、財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級經貿、財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彙總數據後,逐級對口向市、省、國家相關部門上報。                                               (五)補貼條件及標準

1.農民申請補貼資金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農民車主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後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

(2)農民購買微型客車(不含轎車)

(3)農民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

(4)農民購買摩托車。

2.農民申請汽車摩托車補貼資金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新購或換購微型載貨車和輕型載貨車,每户不能超過一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的車主為同一人

(2)購買微型客車,每户不得超過一輛

(3)購買摩托車,每户不得超過二輛

(4)承諾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後兩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

3.農民以購買本方案規定的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為目的而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報廢補貼:

(1)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

(2)報廢低速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

4.農民按規定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並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以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或摩托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購買補貼:

(1)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和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

(2)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