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在判處有期徒刑時,緩刑幾年就是不必坐牢,同時設定相應幾年的考驗期限,如果在這幾年內表現良好,則不再執行坐牢的刑罰,如果在這幾年內表現不好,則按原判決執行有期徒刑的決定,也就是坐牢相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