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據規定:除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根據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