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級傷殘。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可以到委託機構進行鑑定。
眉骨處縫8針,兩公分傷口不構成輕傷。打架致人面部創口長度超過4.5釐米以上,或者累計創口長度超過6釐米以上構成輕傷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