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崗位系統,主要是指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衞生、司法、公安等職能部門中從事社會政策制定、執行等有關工作的崗位。
(2)社會保障或社會福利類事業單位相關崗位,包括老年人社會福利院、殘疾人社會福利院、兒童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收養服務機構、社區服務中心、榮譽軍人康復醫院、複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軍休所等機構開展社會服務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