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瓶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專用標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三倍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駕駛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佈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