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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説明材料是否屬於書證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6.11K
個人説明材料是否屬於書證

實踐中,單位出具證明文書的作法十分常見,對於此類證明文書的製作,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78頁】中,認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儘管表面上看類似於證人作證的行為,但由於是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其性質上屬於書證。”但同時又指出,“無論製作主體是否具有社會管理職能,這種書證均與公文書證無關,類別上屬於私文書證應無異議。究其內容,證明文書一般記載的是描述性的內容,故可以將其理解為報導性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