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户籍不滿8週年的,基礎養老金每月280元
2、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滿8週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每月420元
3、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養老金組成部分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依照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為:
(一)統籌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
(三)過渡性養老金。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依照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為
(一)統籌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
(三)過渡性養老金
(四)調節金。
3、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依照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為:
(一)統籌養老金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
四、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深圳市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下
(一)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户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户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乘以百分之一點二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減去二十五後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調節金:每月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