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最多可以六個字。
《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1、已簡化的繁體字
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國文字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