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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家長制的封建家長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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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家長制的封建家長制的特徵

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中將古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其基本構成分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最後形成民族和國家。而家長制最早就淵源於原始社會中的父系氏族。中國古代家長制的產生及發展經歷了萌芽階段(夏商周時期)、初始階段(春秋戰國時期)、發展階段(魏晉隋唐時期)、完善階段(宋元明清時期)等四個階段,直到近代國民黨民法中仍承認家長的存在。如《民法·親屬》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親屬。家務由家長管理。”家長、家族對社會部分地區、部分家族,尤其對廣大農村仍產生着不容忽視的影響。

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為中心,由父系血緣關係聯結起來的。所以家長就是父系父權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禮記·坊記》上講:“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禮記·喪服傳》上也談到,“父,至尊也。”這個至尊的父家長,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諮稟於家長。”(朱熹《朱子家禮》)封建家長制在家庭中的專制,主要表現在經濟專制、思想專制、嚴格的尊卑等級、嚴厲的家規家法等幾個方面。

1.經濟專制

經濟專制是封建家長制的基礎。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封建禮制中規定:家庭財產,不論房產、地產,都屬於家長名下,家長享有對這些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歸為家長。《禮記·曲禮》中説:“父母存……不有私財。”司馬光在《涑水家書議》中雲:“凡為人子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收入,盡歸之父母,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借),不敢私與。”可見家子並無獨立的人格,只是家長制下的附庸。也正是由於這一點,樑治平先生在其《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的“個人”篇中將此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無“民法”的原因之一。(詳見該書111—113頁)

2.思想專制

思想專制由經濟專制派生,並與之相統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會,家庭成員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以家長的是非為是非。家庭其他成員均無言論、思想自由。司馬光在《家範》上講:“色(父母的臉色)不忘乎耳,聲(父母的聲音)不絕乎耳(父母的)心志、嗜好不忘乎心。”“一舉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可見,子女的一舉一動都要時刻想着父母,“凡子受父母之命,必借記而佩之,時省而速之。”(司馬光《居家別儀》)另外,封建家長制下,即使對於自己的妻子,也稱作“諭”,必須絕對服從。即使家長的話有明顯的錯誤,也要“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里仁篇》)司馬光在其《家範》中引述封建禮教經典説:“父母有過,諫而不逆。……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不隨一。”

3.尊卑關係

尊卑關係是整個封建禮教、孝道、家長制的前提。關於尊卑關係,《清律輯注》中這樣表述:“父輩曰尊,而祖輩同子輩曰卑,而孫輩同兄輩曰長,弟輩曰幼。”封建家庭中,區別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齊業。”(《禮記·特效性》)家長之妻為“主母”,其餘的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較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與妾所生子是有嚴格的尊卑區分的。自西周以來,我國封建社會就以盛行嫡長子繼承製度。《公羊傳》上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如果違反這一宗法原則,不僅有失孝道,也為封建法律不容。《唐律》中就規定違反此禮法者徒刑一年。《清律》規定要杖八十。

4.家規家法

封建家長制比較有代表性的特徵體現在封建制下的家規家法上。由於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都實行宗法等級制度,所以西周的宗法倫理觀念被保存下來,把由孔子倡導的倫理道德,繼承和改善為“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教。這種封建禮教都是封建家長禁錮妻子兒女的思想、行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長制下實行個人專制的精神支柱。封建倫理道德和自父系氏族制以來的傳統習俗相結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禮制。一方面這些封建禮制禁錮了家長制下的成員的思想,限制了他們的行為,但客觀公正的看待,它對於維護封建中央集權的統治、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也發揮着不容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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