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用曾用名。
因為改名之後,户口本,身份證都啟用新的名字,正常情況下,我們都是使用身份證,所以不需要用到曾用名。
户口本上註明曾用名,是為了讓啟用新名字以前所辦理的各種資料提供有效的證明。比如出生證或者之前所辦理的保險,與現在的證件姓名不一樣了,那麼曾用名。就可以提供證明。這兩個證件屬於同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