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房主現住填寫填表時居住的地址。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
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經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當然就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