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了offer不去,公司會撤掉這個Offer邀請。因為市場競爭力是比較大的,替補的人也很多,所以正常情況下公司不會追究的,但要注意的是Offer並不是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裏面,並沒有對於Offer的定義,所以公司是沒有這個流程的。簽了Offer而不去報到,雖然不違法,但違背道德。
所以,如果最終選擇了第三個Offer,一定要約定的報到日之前,提前5-10天通知第一和第二家,説自己不能來報到。這個口頭通知就是解約通知,Offer就自動解除了。
1、如果你已經答應的承諾,offer就已經生效 ,看offer內容,是否有違規定有的話,有的話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不做出承諾,即拒絕offer ,是不會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