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犯罪集團43名罪犯進行宣判,判處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樑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完畢,張子強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1998年12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上訴案進行審理,終審決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