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殘、因病考生免考或緩考的規定
1、因殘疾、傷病免修體育課且不能參加體育統一考試的考生,均應辦理免考手續。由考生及其監護人向考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初中畢業生殘疾或傷病免予體育考試申請表》,並提供傷殘證(具有資質的傷殘等級鑑定機構出具)或病歷(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由學校初審,報區教育局統一確認,相關材料由區招考機構留檔,其中申請表及審批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上述考生如身體健康狀況好轉,準備參加體育統一考試,須由考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附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病歷,經學校和區教育局確認後方可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