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除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