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標準(實行“一費制”)與停車費標準同時調整。即改變原住宅小區基礎物業費、公攤電費、電梯費分項收取的方式,實行“三費合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攤電費、電梯費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再單獨另行收取。調整後的物業費收費標準為:高層一級服務2.2元/㎡·月,二級服務1.9元/㎡·月,三級服務1.5元/㎡·月,等外服務1.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