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的配偶是空掛靠集體户的前提下,當事人的户口也只能投靠入該集體户,而不能遷入配偶原籍地的家庭户
2、該項是因為:户口直系親屬投靠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符合户口遷移政策的前提下,相互投靠遷移
3、當事人的配偶户口不屬於“家庭户”的,當事人的户口投靠後,也不能是“家庭户”(沒有接收方)
4、當事人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等,事先諮詢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空掛户口,由於自己在那個城市裏沒有住房、沒有可以落户的地方,於是派出所就給你編一個虛無的地址,將你的户口落在那個地址上,辦理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