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或租賃經營,使用偽造,變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經營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取締,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