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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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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規定

公安機關提訊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提出看守所,除非指認現場等。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第二十條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並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必須確保安全,要配置一倍以上於犯罪嫌疑人人數的警力,提前作好押解方案,必要時請求武警協助押解,對押運車輛和攜帶裝備預先檢查並帶齊,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