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制度起源於美國,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主管部門為國家公路交規安全管理局,該法律明確規定了缺陷汽車召回的相關廠商管理部門,管理程序和召回方式,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有缺陷奇特的產品製造商進行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