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大操大辦婚禮事宜(1)規定婚宴人數不能超過200/20桌,男女合辦不超過300/30桌。(1)宴請人不能是自己的下屬以及親戚以外的外來人員參加。
2、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以及親戚以外的人員給的禮金或者是貴重禮物。
3、婚禮事宜所有的費用都是需要自己承擔,不能向單位支付。
4、婚禮事宜不能動用公家單位的車輛或者是其他的交通工具,婚禮車隊不能超過8輛.
5、不能利用職權給親戚以及其他的人操辦婚禮事宜。
6、不能參加其他黨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婚禮,並且送貴重禮品或者禮金。
7、公務員辦婚禮,需要提前10個工作日打報告婚禮事宜,婚禮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報告實際情況。
8、若有公職人員違反以上條例者,則按照情節的嚴重性來處罰,收到的各項不合理的禮品以及禮金全部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