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職工養老基數核定標準
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需在2020年內補繳1993年3月至2019年12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的補繳辦法及標準計算。其中:
1、在計算應補繳歷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適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繼續使用2017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3272元(6106元/月)
2、對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補繳201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補繳期間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為20%2019年5月1日以後的按照16%執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仍使用補繳年度對應的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
3、對以個人身份補繳2019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各年度繳費比例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