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範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所謂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其準確的訴訟標的,就是原告基於一個具體的事實狀況提出的如下主張:他的權利由於所請求的行政行為被拒絕或未作出而受到了傷害。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具有“徹底裁判”的特點,只要所有事實和法律上的前提條件皆已具備,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原告所請求的法定職責。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是獨立於撤銷之訴的一種訴訟類型,儘管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的申請往往也會作出一個明確的拒絕決定,但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訴訟目的並不在於撤銷行政機關的拒絕決定,而在於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某一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