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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最新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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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最新規定全文

      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內容: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因情況緊急,不⽴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民法院申請,由⼈民法院所採取的⼀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是⼈⾝名譽之爭,⽆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不致遭受⽆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當事⼈簽訂購銷合同,需⽅按約定給付供⽅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有欺詐⾏為,根本沒有能⼒履⾏合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訴前保全的訴訟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民法院應在四⼗⼋⼩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這⼀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效⼒上同訴訟保全⼀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向⼈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內未起訴,⼈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終⽌訴前保全裁定的效⼒也可因被申請⼈提供擔保⽽終⽌還可因⽣效法律⽂書執⾏完畢、原申請⼈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死亡沒有繼承⼈或繼承⼈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終⽌。如果申請⼈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民法院關於適⽤民訴法若⼲問題意見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維持到⽣效法律⽂書執⾏時⽌。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內起訴⽽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製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法願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也應維持到⽣效法律⽂書執⾏時⽌。

     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泛性。⼈們認為,能適⽤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材、房屋等外,還應有⽆形財產,如財產使⽤權、收益權、債務⼈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不能對第三⼈的財產直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