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公租房面積標準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由政府投資或補貼的新建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以購買、改造、租賃等方式籌集的成套公租房,參照以上控制標準,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1、公租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勞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實施保障。
2、單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標準予以保障,2人户以上家庭按實際人口予以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户。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或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且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積應計算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