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0.5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繼續工作的其他房間的備用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應裝設出口標誌燈。疏散照明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距地面以下的牆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袋型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幹,走道轉角區疏敦標誌燈間距不應大於。疏散走道指示標誌燈的間距應不大於10m,距地高度為1.00—1.20m。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