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情況定。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期限為20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