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6月期間未變更參保單位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與公佈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並統一生成,用人單位和個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繳費工資上限與公佈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申報並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