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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幹部與合同制工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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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幹部與合同制工人的區別

1、聘任制幹部適用於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適用於各類企業。

聘用制是近幾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

2、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3、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制: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聘用制: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差別的,聘用制幹部的原來身份也可以是幹部身份,也可以是工人身份但合同制工人他就是合同制工人,沒有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