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年度檢測是強制的一年一次,但是不再強制要求建設單位出資進行消防設施檢測
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技術服務結論,不再作為消防審批的前置條件,這一改革舉措的核心是減輕企業負擔,並不天然的否定消防設施檢測在提高消防工程施工質量方面的貢獻,因此住建部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鼓勵政府購買或者企業自願進行消防設施檢測。但不再強制要求建設單位出資進行消防設施檢測。
依據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三項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