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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產監管資金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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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產監管資金提取比例

天津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有關規定,經調查測算,現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調整及撥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凡申請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户的新建商品房項目,根據項目坐落區域,適用相應的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各區域監管比例如下:

(一)中心城區(包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以及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內區域)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為33%,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為28%

(二)環城四區(包括: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外區域)以及濱海新區(包括:塘沽、漢沽、大港功能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天津港保税區、濱海高新區、東疆港保税區、中新天津生態城、濱海旅遊區、臨港工業區、中心商務區、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為38%,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為34%

(三)其他區縣(包括: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均為41%。

本通知執行前已受理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户申請的,其預售資金仍按原監管比例執行。

二、新建商品房項目主體結構封頂後,經核算,預售資金監管賬户中監管比例內的資金不能滿足後續建設需要且無補救措施的,資金監管機構可以從監管比例外的資金中提取相應資金,補足後續建設資金的需要。

三、新建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相關費用已支付完畢且無後續合同追加、預售資金監管賬户仍有餘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並經資金監管機構審核,在留存該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10%的資金後,可以提取其餘資金。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5日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