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院前急救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 規範且重點突出。
第四條 院前急救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色、黑色鋼筆或圓珠 筆書寫。 第...“治病救人的同時,別忘了保護自己!”120院前急救病歷,是醫療文書,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診療記錄證據,打官司時,法官不會聽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