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在接到調取證據通知書後,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名,拒絕蓋章或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