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