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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包工头分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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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包工头分包劳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要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如果无相应资质的,分包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